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统一实施备案管理 企业境外上市政策进一步完善 支持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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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统一实施备案管理 企业境外上市政策进一步完善 支持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2023-02-20 08:01:00
企业境外上市政策进一步完善。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并同步发布相关配套监管指引。《管理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境外上市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化发展、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证监会表示,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将更好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
  备案管理将统筹发展与安全
  随着近年来企业境外上市融资的快速发展,现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在系统总结监管实践、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管理试行办法》和配套监管指引。据了解,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立足于现行监管实践,着力提升规范化、透明度和便利化水平,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更好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生态,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信心。
  《管理试行办法》完善了监管制度,将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并明确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统筹发展与安全,注重放管结合,依法依规简除烦苛、完善监管、优化服务,体现“放管服”。
  在“放”方面,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资本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的限制,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取消的一概取消。与现行行政许可相比,备案材料更加聚焦合规性,也更为精简。企业境外再融资为发行上市完成后备案,便利企业利用时间窗口完成发行。
  在“管”方面,备案管理将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实现境内证券监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和“错位”,强化境内外监管协同,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保持对跨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服”方面,备案管理将积极借鉴境内上市监管的有关做法,建立备案沟通机制,提高备案效率,避免企业和中介机构为拿到一个意见、安排一次访谈多头跑、反复跑。同时,证监会将加大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持续推动完善监管标准要求,形成示范案例,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此外,对于备案管理对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安排,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备案管理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监管协同。证监会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
  对比征求意见稿有三方面变化
  《管理试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涉及完善监管制度、明确备案要求、加强监管协同、明确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包容性。
  据介绍,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企业、市场机构等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建议,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纳。
  和前期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试行办法》和配套监管指引主要有三方面变化。一是完善负面清单。按照最小、必要原则,聚焦重大境内合规问题,完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把应由投资者自主判断的事项交给市场,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二是科学划定监管范围。进一步明确间接境外上市的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理界定,在减少监管盲区的同时避免监管泛化。三是细化备案程序要求。充分考虑境外融资实践,区分境外发行上市的不同类型,差异化设置备案要求,减轻企业备案负担。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初期阶段,经国务院批准,先以试行办法发布实施。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分析和跟踪评估,不断将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并适时推动将《管理试行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构建系统完备的境外上市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明确存量和增量企业备案安排
  对于市场关注的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行业监管程序衔接等问题,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解释称,安全审查和行业监管程序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度规则明确规定的程序,有比较清晰的适用标准范围和要求,与境外上市备案管理是相对独立的监管环节,企业对照相关规定自主判断、依法依规申报即可。
  “只有在现有制度规则明确涉及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企业才需要在申请备案时提交相应的监管文件。比如,企业达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应当在备案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审查程序;再比如,企业在境外发行可转债,应当根据外债管理部门规定要求事先履行外债审核登记程序。”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表示。
  备案管理对存量和增量企业的安排过渡也是市场关心的事宜。据介绍,为保障备案管理平稳有序推进,对于存量和增量企业的备案将作出以下安排。
  首先,《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即可。
  其次,《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获准注册等),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视为存量企业。如上述境内企业在6个月内需重新向境外监管机构履行发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场需重新聆讯等)或者6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此外,对于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人,在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事宜。批文有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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