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制度规则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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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制度规则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2023-11-06 16:58:00
近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下,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革资本市场股票发行制度。首先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平台实行注册制试点,从而为我国资本市场搭建了适应国情的注册制框架。然后基于这些试点的经验和成果,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
  新规则的发布旨在精简和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完善审核注册程序,优化发行承销制度,改进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加强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这一举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迈出重要的一步。
  通过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我国资本市场将更加市场化、法治化。新规则的推出有助于提高市场准入的效率和公平性,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同时,优化的审核注册程序和强化的监管执法将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当然,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实施也是一个动态优化、不断完善的过程。近日,浙江国祥、福华化学、沃得农机等拟上市企业因二次上市、高发行价、上市前巨额分红、财务信息不透明等持续占据舆论头条。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内投资者的不断成熟与审慎决策。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完全正确的,不能因为个别拟上市企业的不良行为暂停甚至逆转这一重大改革方向。当前,我们亟需做的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则,以高质量制度规则推进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设立‘红绿灯’,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形成框架完整、逻辑清晰、制度完备的规则体系……要培育文明健康、向上向善的诚信文化,教育引导资本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近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优化融资结构,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发展多元化股权融资,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再次强调了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制度规则体系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针对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二次上市、高发行价、上市前巨额分红、财务信息不透明等问题,我们应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制度规则体系,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进一步落实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理念,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进一步健全强制退市标准,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进一步建立机构投资者受托管理人准则,强化相关机构受托责任义务。
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
  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都提出要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证监会也制定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针对诚信信息的采集、管理、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和措施。面对资本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资本市场的诚信制度,将诚信建设纳入更多证券发行和机构监管的制度规则中,并明确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义务和诚信责任。
  同时,应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等平台的作用,整合诚信记录的查询和公示功能。通过有效传递信用信息,可以缓解资本供给方与资金需求方之间、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样做可以在资本市场层面增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对守信行为给予积极激励。另外,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在监管层面强化诚信约束和惩戒措施,以增强其震慑效应。
加强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
  为了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落实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理念。这包括加强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方的信息披露责任,明确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此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强制披露的信息内容,并制定统一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性信息披露规则。通过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能够持续提升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合规性。这一举措将有助于引导社会资本对计划上市的企业进行合规投资,进而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有几个具体的方面需要关注。首先,可以借鉴美国的“简明英语规则”,考虑汉语的语言特征,制定完善的适应中国国情的信息披露引导手册,以促进信息披露的简明化。同时,倡导将披露内容图表化和标准化,以提高信息的易读性和可比较性。此外,也应致力于提升信息处理的自动化水平,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各方参与主体在信息披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此,需要加强会计行业的监管,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此外,值得探索进一步放开做空机制,以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的作用。同时,也需要引导证券集体诉讼机制的发展,以发挥集体诉讼对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
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
  为促进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需要完善多元化的退出渠道,包括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方式。同时,也需要引导市场主体和投资者形成常态化的退市预期,以便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应该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加强退市监管,并建立完善的重大退市风险处置机制。这样可以确保在退市过程中及时处置重大风险,从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退市制度的有效性,有几个具体的方面需要关注。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强制退市的情形。这包括将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损害市场声誉等因素纳入强制退市的范畴,以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和公正。此外,应将严重干扰交易所的秩序、侵害投资者的权益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等情况纳入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定中,以增强自律管理的有效性。
  其次,还应明确无论何种情况下,只要经确认存在欺诈发行、严重违法违规等严重违法行为,都应设定重新上市的限制,以消除制度套利的可能性。这种做法可以确保在退市后,涉及欺诈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司不会轻易通过重新上市来逃避责任和继续从事欺诈行为。
强化相关机构受托责任义务
  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信义义务人,需要忠实、勤勉地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特别是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应充分履行受托责任,按照忠实、勤勉、尽责的标准履行其受托管理职责。
  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施了“受托管理准则”(Stewardship Codes),其目标在于推动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建立长期价值创造机制。这些准则的实施可以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积极履行受托责任,增强投资者保护,改善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以及促进长期可持续的价值创造。
  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尽快研究并出台中国版的《机构投资者受托管理人准则》,以促进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的角色,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这样可以强化资产管理人对最终受益人的信义义务,确保其依法、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妥善处理好利益冲突,从而提升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效率。
  (作者:虞晨阳,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浦东(智库)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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